大连海洋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教育与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11-07浏览次数:2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科研工作的若干意见》,鼓励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学院教育科研工作,进一步规范我院的教育研究与科学研究工作,更好地适应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努力提高我院教育研究与科学研究水平,参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教师和管理人员承担的国家、省、市和学院等各级教育与科学研究项目。国家、省、市立项的教育与科学研究项目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进行管理,同时纳入学院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范围。教育与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部门是科研处。

第二章  选题与项目管理

第三条学院教育与科学研究项目的立项范围主要是对教育教学具有现实或指导意义的理论课题和实践课题;能跟踪学科前沿,能充分反映所在学科及相关领域研究的新高度,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以对接产业为切入点,推进产教结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促进专业与产业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的科学研究项目。院级科研项目是指除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之外的学院科技研究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下达的各类指令性和指导性科研项目、基金项目、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等(包括中外联合资助研究项目、外资资助项目等国际合作研究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各类基础研究项目、技术开发项目、技术服务项目、技术咨询项目、技术转让项目等。

第四条学院教育与科学研究项目主要采取按项目指南自行选题或按学院确定的项目进行招标的形式确定。为集中研究力量和研究资金,学院将根据教学工作的侧重点,确定教育与科学研究的招标项目。

第五条学院教育教育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教学管理人员必须为副处级以上职务或中级技术职称,并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教学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鼓励广大优秀中青年教师独立主持或积极参与科技研究开发项目;申报人员向优秀拔尖人才倾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1.依据国家、省、市和学院等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教育与科学研究项目指南及项目招标通知要求,选定教育与科学研究项目,确定研究课题。

2.组建项目研究人员队伍。

3.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及填写项目立项申报表。

4.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项目参与人员工作分配及工作进度安排,保证研究质量。

5.负责项目的全面总结、结题验收及成果申报工作。

6.负责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科研处负责教育与科学研究项目的统一管理,包括根据上级部门或学院的有关要求确定学院教育与科学研究项目的方向和重点;制定立项指南,受理项目申请,提交学术委员会评审;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计划,对项目进行检查(定期或不定期)、验收以及组织项目交流、项目成果的实施和推广等。

第八条  项目进行过程中,凡项目组成人员、研究期限或因其他重大事情做出的研究计划变动时,项目负责人应当提出专门报告,经科研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教育与科学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为项目实施提供各种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科研处对教育与科学研究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阶段性成果突出、意义重大的项目,可增加资助额度;对进展缓慢,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将责令限期整改或视情况撤销立项。

第三章  立项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省、市级项目按上级文件要求按时组织申报,院级项目一般每两年组织立项一次。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做好前期研究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向所在系(部)进行申请。并在规定日期前提交科研处,逾期一律不进入当年立项评审。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是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在项目中担任实质性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同一时间只能申报一个研究项目。每人每次限报一项课题;每项课题限报一名主持人;同一人不得同时参加二个以上(不含二个)的课题组。对于院级研究项目,凡主持院级课题未结题者不能申报新的课题

第十四条  根据两级管理职能划分的规定,各系(部)应负责本单位的立项申请等有关材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初审工作,并在立项申请书上签署具体明确的意见并加盖公章。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是否胜任项目研究;

2.系(部)能否提供完成本项目所需时间和其它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院级教育与科学研究项目的评审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科研处进行资格审查后,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参加院级项目评审工作的人员在审议本人或与本人有关的项目时应当回避。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对评审工作内容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学院教育与科学研究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种。向教育部、省教育厅推荐的项目原则上从院级重点项目中遴选产生。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学院对院级教育与科研项目予以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国家、省、市级立项的教育与科研项目,按文件有关要求学院将拨专项经费资助。对同时取得院级以上教育与科研项目的经费资助,其院级项目不重复资助。

第二十条  国家、省、市和学院资助的项目经费由科研处监督使用。所有报销单据按项目进度和经费使用计划,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到科研处审批。变更项目进度的经费使用计划应当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再经科研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能报销。报销经费为研究期内发生的,其范围和比例为:

1、市内公交费、出租车费,小于10%;

2、会议(会务费),学术活动费,20%-30%;

3、办公耗材小于10%;

4、外地调研费、版面费、书费等;

5、不得有餐费和食品费用。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完成项目结题报告并向科研处提出成果鉴定申请以及成果主件、附件、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和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院级项目的成果鉴定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与科研处共同组织

第二十四条教育与科学研究项目结题和成果鉴定主要采取专家评议方式。专家评议一般采取书面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通过鉴定与验收的院级项目,由科研处归档,对获得成果奖的项目颁发成果证书。通过鉴定与验收或获奖的其他各级项目须在科研处备案、存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大连海洋大学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处

2012年10月